车辆驾驶人无相应资质情况下的保险人赔偿规则

2019-08-12来源:市三中法院编辑:宣传处


车辆驾驶人无相应资质情况下的保险人赔偿规则


【案情回放】

2017年3月11日,王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挂靠在南川某汽车公司、并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肇事中型自卸货车,因占道与敖某某相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敖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于2013年9月3日已经到期。事故造成三者敖某某损失近二十余万元。敖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侵权人及保险人承担前述损失。保险人认为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敖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剩余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并据此作出判决。

人保财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第24条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诉人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的,应予支持。故判决支持了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的上诉请求。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能否因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不能拒赔商业三者险。在驾驶人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其具有驾驶案涉营运中型自卸货车的资质。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认定,与驾驶人驾驶能力无关。驾驶人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没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同时,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其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增加被保险标的物的风险。涉案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它必备证书时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并免除了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该条款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人可以拒赔商业三者险。商业保险合同不同于交强险合同,前者受合同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调整。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对相关免责事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否定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强行否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具体到本案,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并对该条款加粗、加黑,投保人在投保时亦手写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被明确告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加盖了投保人的公章。因此,保险人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拒赔。

【法官回应】

保险人有权根据商业保险合同主张拒赔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具有保险合同纠纷的内容。如何认定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状态免责条款的效力,笔者将结合案情进行综合评判。

1.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其承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合同义务。而该合同第24条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旦生效,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非经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更不可随意否定合同的效力。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符合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情形。商业三者险合同属于责任保险合同,而责任保险合同是分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而非分配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风险,不能因为被保险人赔偿能力较弱或者无赔偿能力而将应该由被保险人赔付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实际上,相对于其他侵权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为有交强险、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存在,对被侵权人来说已经有了较高的保障。

2.该免责条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条件也无理解歧义

保险合同虽系格式合同,但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订立,条款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免责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时,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均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作为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人王某某,理应明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而保险人与投保人将违反相应要求的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列入保险合同,既未免除法律为保险人明确设定的义务,也未排除法律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需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所以,对于专门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法人及其驾驶人,理应明知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作为机动车商业综合保险合同免责内容的“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用词清晰明白,不存在理解歧义。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人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即超出交强险的限额部分损失,人民法院要尊重保险合同的约定。只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尽到了提示、说明等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即已生效,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主张拒赔。

4.免责事项与事故发生有无因果关系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从性质上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特定危险状态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减轻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系危险状态免责条款。该类条款的作用是为了让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危险水平与缔结保险合同时的危险水平大致相当,以维护对价平衡原则。若人民法院以约定的免责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否定保险人的合同权利,会增大保险人的赔付成本。保险人在计算费率时,将会对该情形纳入大数法则之下,提高保费,相当于将个别人的赔付成本转嫁到不特定的被保险人身上。因此,只要保险事故发生于该免责条款所规定的危险状态之下,保险人即可依据合同主张拒赔,而无须证明保险事故是由该危险状态所导致。

5.涉案车辆不属于4.5吨及以下轻型普通货车范畴

2018年12月24日,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文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文号:交办运函[2018]2052号),要求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对该类车辆不再以车辆、驾驶员“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为由进行行政处罚。这说明,国家层面在淡化对普通轻型货车从事道路货运的准入管制。对该类货车取消“双证”要求后,保险人关于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属于免责事由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则其拒赔商业三者险的理由不充足,其拒赔请求也将不会得到支持。然而,从另一方面观察,国家之所以对总质量高于4.5吨的货车仍进行“双证”管制,说明保险人在承保总质量高于4.5吨的货车时将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作为免责事由,仍具有合理性。所以,本案涉案车辆为总质量高于4.5吨的中型普通货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拒赔商业三者险,仍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该案保险人主张因被保险车辆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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